马廷鸾(1222年—1289年),字翔仲,号碧悟。宋饶州乐平(今江西乐平市)众埠乡楼前村人。幼年丧父,贫不改志,刻苦读书,淳祐七年(1247),马廷鸾赴京参加乙未科省试,获进士第一,殿试为第四,一举成名。他一生勤政爱民,秉性正直,从地方官直至宰相高位。惜南宋朝廷为权奸把握,不能尽展其才华。度宗朝奸臣贾似道、丁大全当国把持朝政,视为异见,受其压制,迫于内忧外患,廷鸾饮恨引退。宋亡,马廷鸾拒绝与元政权合作,表现出崇高的民族气节。
毛锥愤然跃起,向黄生诮骂。我依汝、寒雪秋萤,每生鲜蕊如赭:枉劳却、霜颠杵杵,几回贬我西风价。
愿退归泥冢,今宵与君辞也。欲答还惭,贱子有罪,幸中书宥赦。
打蕉雨、常送凄凉,舍君谁伴长夜。益州来、鸾笺十版,邺中到、雀台一瓦。
暂陪君、联个因缘,顺时聊且。他年脱颖,共尔高飞,厕玉堂金马。
奉帝诏、撰词木芍,草赋长杨,一腕云烟,彩毫浓写。
雕犀制格,镂金装管,珊瑚十丈镌为架。盥蔷薇、秋露垂垂洒。
风灵雨怪,遥携蛇影龙魂,万里勇赴其下。朝回解橐,付与涛姬,许玉纤共把。
惯用尔、双蛾青到,对镜工描,两蝶黄来,倚窗学画。
芳津润汝,脂唇呵汝,鼠须麟角风流老,待功成、才劝中书驾。
锥兮掩帽垂头,一笑而行,汝言尽假。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城临小别,无多听事,近潇湘、弄雨疏帘静。束带公庭,苦相对、督邮清冷。
漫争夸、故人为令。行云赋手,善描神女,早吹来、阳台艳影。
瓮发彯清。可钓有、槎头缩颈。趁烟波、晚楼同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