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遂成(1694—?)约清高宗乾隆初(1736年前后)在世,字崧占(一作崧瞻),号海珊,乌程(今浙江湖州)人。雍正二年(1724)进士,官山西临县知县。乾隆元年(1736)举“博学鸿词”,值丁忧归。后补直隶阜城知县。迁云南嵩明州知府,创办凤山书院。后起历雄州知州,因事罢。在官尽职,所至有声。复以知县就补云南,卒官。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高山峨峨,流水涓涓。长松之阴,有鹤蹁跹。立苍苔,啄白石,而饮清泉。
顾风日之和美,忽长鸣兮戛然。修翎矫雪,逸翩翔烟。
雌雄迭代,俯仰迁延。始凤跄兮焕烂,终龙跃兮蜿蜒。
往来络绎,交错回旋。节若应鼓,机如转圜。拂琪树兮晃朗,落玉花兮联翩。
若有人兮,幅巾道服,安坐调弦。想琴心兮,三叠致妙,舞乎胎仙。
依然这后村翁,阿谁改换新曹号。虚名砂砾,旁观冷笑,何曾明道。
吟歇后诗,说无生话,热瞒村獠。被儿童盘问,先生因甚,身顽健、年多少。
不茹园公芝草。不曾餐、安期瓜枣。要知甲子,陈抟差大,邵雍差小。
肯学痴人,据鞍求用,染髭藏老。待眉毛覆面,看千桃谢,阅三松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