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咏十律 其一

丁鹤年 丁鹤年〔元代〕

长淮横溃祸非轻,坐见中流砥柱倾。太守九江先效死,诸公四海尚偷生。

风云意气惭豪杰,雨露恩荣负圣明。一望神州一搔首,天南天北若为情。

丁鹤年

丁鹤年

元末明初诗人、养生家,京城老字号“鹤年堂”创始人。 诗人,有《丁鹤年集》传世。 著名孝子,为明初十大孝子之一。以73岁高龄为母守灵达17载,直到90岁去世。《四库全书》中收录的《丁孝子传》和《丁孝子诗》即是他的事迹。诗开篇赞曰:“丁鹤年精诚之心上达九天,丁鹤年精诚之心下达九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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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子由初到陈州见寄二首次韵

苏轼苏轼 〔宋代〕

道丧虽云久,吾犹及老成。
如今各衰晚,那更治刑名。
懒惰便樗散,疏狂托圣明。
阿奴须碌碌,门户要全生。
旧隐三年别,杉松好在不。
我今尚眷眷,此意恐悠悠。
闭户时寻梦,无人可说愁。
还来送别处,双泪寄南州。
拼音 赏析 注释 译文

驳复仇议

柳宗元柳宗元 〔唐代〕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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