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7.7.21-1931.11.22,原名朱孝臧,字藿生,一字古微,一作古薇,号沤尹,又号彊村,浙江吴兴人。光绪九年(1883)进士,官至礼部右侍郎,因病假归作上海寓公。工倚声,为晚清四大词家之一,著作丰富。书法合颜、柳于一炉;写人物、梅花多饶逸趣。卒年七十五。著有《彊村词》。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云间有华族,世德乡闾推。隐君德弥彰,六子生绝奇。
芝兰间玉树,森森列阶墀。头角皆崭然,奚止称白眉。
伯也干父蛊,克家礼无违。次虽少长殊,立身率能知。
长者向文学,场屋事可期。少焉就外傅,取友能得师。
进修不怠荒,成人理无疑。我悉命以字,走笔摛文词。
厥字义孔深,诸子当潜思。荀氏十龙驹,窦老五桂枝。
联芳载典籍,千古家声垂。勉旃踵遗休,图报明盛时。
贵溪有石相背而生俗名之背夫石余谓妻安背夫抑夫弃之耳易之曰夫弃石
双石巑岏倚云瘦,背立苍苍两成丑。不知底事忤夫君,千载春风不回首。
妾身虽弃妾不冤,混沌初开已相守。君兴蟠天云,妾亦助君去。
终当为霖九地回,白日昭昭此情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