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烛邹罪已毕,请杀之 。

出自两汉刘向的《晏子谏杀烛邹

齐景公好弋,使烛邹主鸟而亡之。公怒,诏吏欲杀之。晏子曰: “烛邹有罪三,请数之以其罪杀之。”公曰:“可。”于是召而数之公前,曰:“烛邹,汝为吾君主鸟而亡之,是罪一也;使吾君以鸟之故杀人,是罪二也;使诸侯闻之以吾君重鸟而轻士 ,是罪三也。数烛邹罪已毕,请杀之 。”公曰:“勿杀!寡人闻命矣。”

译文及注释

译文
  齐景公喜欢捕鸟,,就命令烛邹管理鸟,不久,鸟逃跑了。齐景公气坏了,决定亲手杀掉他。晏子说:“烛邹有三条罪状,请让我列数他的罪状然后杀掉他。”景公说:“可以。”于是召见烛邹,在齐景公面前列数他的罪行,说:“烛邹!你是我们君王的养鸟人,却让鸟逃跑了,这是第一条罪行;让我们君王为了一只鸟就要杀人,这是第二条罪行;让诸侯听到这件事,认为我们的君王看重鸟而轻视手下的人,这是第三条罪行。烛邹的罪已经列举结束,请杀死烛邹。”景公说:“不用处死了,我明白你的指教了。”

注释
弋:(yì)带有绳子的箭,用来射鸟;系着绳的箭,此处名词作动词,指用弋射;此处指捕鸟
使(使烛邹主鸟):命令,派遣(上级对下级)。
使(使吾君、使诸侯):致使,让。
是:这。
故:原因,缘故。
景公:姜姓,吕氏,名杵臼。春秋后期齐国国君,齐灵公之子,齐庄公之弟。
好:爱好,喜爱。
烛邹:齐景公的一个臣仆。
主:掌管,主管,负责管理;也可翻译成“养”。
诏:诏书,皇上的命令或文告。这里指下令。
数(shǔ):历数;列举
重:重视,以……为重。
轻:轻视,以……为轻。
闻命:接受教导。命:命令,这里指教导。
亡:丢失,逃跑,让……逃跑了,这里指让鸟逃走了。
以(以吾君重鸟):认为。
以(以其罪而杀之):按照。
以(以鸟之故):因为。
士:商、西周、春秋时最低级的贵族阶层;读书人。
前:前面。
毕:结束。
而:连词表承接;连词表并列 。
汝:你。
谏:规劝
罪三:三条罪状。古代汉语中数词作定语常常放在中心词后。下文的“罪一”“罪二”用法相同。
是:这。
欲(召吏欲杀之):想
寡人:古代君主自称。▲

寓意

  揭露当时的帝王统治者重鸟轻人的残暴本质,颂扬晏子的能言善辩与机智、正直的精神。

  人与人交流需掌握适当技巧,在劝诫指正别人时也应做到趋利避害。

  劝阻他人也要讲究方法,有时应学会避其锋芒,就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晏子不是直接劝阻,而是间接委婉地提醒齐景公杀了烛邹会影响他的声誉,从而使他改变了主意(晏子的高明之处)。

刘向

刘向

刘向(前77年—前6年),字子政,原名更生,世称刘中垒,世居汉代楚国彭城,仕于京师长安,祖籍沛郡丰邑(今属江苏徐州),出生于汉昭帝元凤四年(前77年),去世于汉哀帝建平元年(前6年)。刘邦异母弟刘交的后代,刘歆之父。曾奉命领校秘书,所撰《别录》,是我国最早的图书分类目录。三篇,大多亡佚。今存《新序》《说苑》《列女传》《战国策》《列仙传》等书,其著作《五经通义》有清人马国翰辑本。《楚辞》是刘向编订成书,而《山海经》是其与其子刘歆共同编订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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